问题 | 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违法吗 |
释义 | 公职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标准,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的,则是违反纪律的。 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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