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聘用制老师会被辞退。教师是属于编制职工的,并不是不能辞退的。 2、教师出现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品行不良等情形时,是可以解聘的。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育申诉怎么处理 1、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受理教育申诉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3)管理行为的一部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当部分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 (4)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进行修改或废止。 2、受理申诉的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