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存货方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作为仓储合同的存货方应当对以下基本义务积极履行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第九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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