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责任:按约定验收入库物品;提供仓单、入库单等证明文件;妥善保管物品。存货方的权利:收取仓单、入库单等证明文件;检查物品或提取样品;按约定时间索取物品。 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包括:按约定对入库的仓储物进行验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并妥善保管仓储物。存货方的权利包括:收取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按约定的时间提取仓储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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