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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示先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释义
    一、明示先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存在明示先期违约情形,先期违约一般发生在约定将来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双务合同中①。一般认为:单务合同若非即时清结则存在明示先期违约问题,但单务合同的债权人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因此适用明示先期违约无实际意义。但值得商榷的是,单务合同并非全为实践性合同,亦有诺成性合同。
    例如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明显,上述第2种情况下的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例如:A公司于5月底在一次慈善大会上表示要在10月底赠1000套衣物给B孤儿院,以供孤儿过冬之用,B孤儿院表示接受。8月初A公司即表明不履行该协议,此时理应适用明示先期违约规则,解除合同,索赔,并求助于亦有赠与意向的C公司,以便让孤儿顺利过冬,避免损失。
    二、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违约责任
    (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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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