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说法:继女要求继承继母房屋有依据吗 |
释义 | 继母死亡,继女却与亲生父亲对簿公堂,要求继承继母的遗产,分割父亲名下的房屋。看起来颇为令人费解的案情,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何珊享有争议房产八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官说法】 被告何立铭退休前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本案争讼的幸福家园楼房,系该公司给予何立铭的福利分房,但对于分房的具体时间以及具体的福利分配政策,工作人员均不能准确陈述。后经与何立铭同时间享受福利分房的同事证实,上述福利分房的具体时间为1992年至1993年左右。对于房产的归属,被告不能证明单位福利分房系给予其个人的分房,且本案争议房产是在何立铭与张芳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被告何立铭主张自己尚健在,房产不能被继承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由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已故妻子张芳遗产为该房产的一半,即仅就二分之一的房产进行分割。按照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张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张芳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人:一是丈夫何立铭;二是张芳与前夫所生子李波;三是继女何珊;四是2010年去世的老母亲刘玲。刘玲膝下子女一致同意将其份额给张芳之子李波。因此,李波得到房产的四分之一,丈夫何立铭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五,继女何珊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另外,法律并未对符合这一条件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形式明确规定,原告要求在遗产分配中多分给予照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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