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