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音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如何 |
释义 | 录音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录制过程是否侵犯了合法权益。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满足一定要求,如选用合适的录音设备、体现各方当事人身份和时间、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等。同时,录音原件需妥善保存,不得修改剪辑。虽然录音具有一定证明力,但建议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以增加证明的可信度。 法律分析 一、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时间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录音是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它是有用的,但是如果只有录音作为证据,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明力,建议尽量提供别的证据来进行佐证。 结语 录音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法律效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保障。只要录音过程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其效力不会受到影响。根据法院规定,经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录音证据,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在采集录音证据时,应选择合适的录音设备,确保录音效果清晰。同时,录音中应体现各方当事人身份和时间,并引导对方多说与案件有关的有用信息。为确保证据完整性,应妥善保存原始录音文件,不得进行修改、剪辑或移动存储。尽管录音作为有用的证据,但建议辅以其他证据以增加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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