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出租方合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 (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 (五)实现留置权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