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定罪 |
释义 |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可为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是什么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四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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