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买卖合同公证: 在进行对二手房交易买卖过程当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进行公证后才可以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交易,所以境外人办理相关房屋买卖必须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根据公证处所给出的收费标准,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0000元以下的,合同公证费是总价的0.3%+100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的,买卖合同的公证费是总价的0.25%+350元; 二、委托公证: 主要指二手房的卖方或买方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到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手写委托书交易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交易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三、贷款合同公证: 境外人购房如果需要进行贷款则其贷款合同必须要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的贷款合同,才会被交易接受进行办理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四、赠与公证: 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中还有一种交易方式是赠与,自愿将房屋赠与给他人,并要求将房屋产权人名字进行更改,然而房屋赠与所需要花费的费用要比出售房屋的费用更加高,因为发生赠与行为,要前往交易办理产权更改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仅就赠与公证费就是合同总价的2%,所以现在如赠与房屋则不如转为办理买卖手续,以一个合适的价格进行买卖交易,只要实际不存在房款的交接则为赠与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