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于“开设赌场”的认定
释义
    1、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3、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4、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0 22: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