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调解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释义 |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除非涉及故意隐瞒重大医疗过失等违法行为,法院应保护该协议。《意见》规定,若双方已就医疗赔偿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有效,当事人起诉前需按合同纠纷处理,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医疗事故鉴定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病历、检验报告等。 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民法典》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双方不是涉嫌故意隐瞒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条款的行为,就可以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此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法院可能会撤销或宣告其无效。 《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达成过调解协议,按合同纠纷处理,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坚持要求按医疗赔偿纠纷审理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调解协议无效或需要被撤销的除外。因此,医患双方应当遵守他们签订的合法合理的协议。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结语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于无名合同。依据《民法典》、《民法典》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双方不是涉嫌故意隐瞒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条款的行为,就可以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但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遵守合法合理的协议,否则可能会导致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需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病例资料原件、实物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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