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城管拿走了我的秤用花钱拿回来吗? 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规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限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是能够要回的。 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置方式: 1、违规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限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 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 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 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置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置,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认可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