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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有哪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主要包括哪几种
    一、全部赔偿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连带赔偿原则;
    四、酌情从轻原则。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情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该如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呢?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
    1.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2.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3.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该内容由 谢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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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