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及“深圳拟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事实上,早在2015年年初,深圳市教育局就下发相关意见,探索实行大学区招生制度。在此背景下,包括罗湖、南山、福田、龙华等多个区近些年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大学区制试点。虽然各区的政策和范围各有不同,但操作基本一致,简单来说:以前一个小区里的住户,只能填报对应的小学或初中。“大学区”后,则可以一次填报本学区及附近学区的多个学校,对应第一、第二、第三志愿。录取标准还是按积分。而积分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是户籍和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