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机关: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审查期限和处理结果: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诉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 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一、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2)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案由及案件来源; (4)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5)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6)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7)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