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 2006〕 478号 )文件(已废止)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上面提到的(财企〔2006〕478号)文件在2012年2月14日废止,因为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在16号文件中,定义了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其中列举了冶金、危化等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范围, 但未列出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都在最后列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 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