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度残疾人享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郑州市重度残疾人享低保待遇,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郑州市户籍,其中城市户籍须满3年以上。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二)申请方法:从即日起,凡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都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需要提供本人户口、“二代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郑州市的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将由民政部门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月或者按季度发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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