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随母亲生活。第二条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第三条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