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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
释义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检验的规定如下所示: 1、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4、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法律客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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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