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人的法律分类与刑事责任 |
释义 |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承担:主犯承担全部犯罪责任,从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根据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根据其作用处罚。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绑架他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杀害或重伤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偷盗婴幼儿,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般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绑架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参与犯罪的角色和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应承担全部犯罪责任,从犯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教唆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对于绑架罪既遂,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人质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如果绑架中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或死亡,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偷盗婴幼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情况,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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