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