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诉讼费的收取 |
释义 | 一、离婚案件法院收取多少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诉讼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实践中,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来说,在夫妻财产比较少时,诉讼费约为三百元至五百元。当财产总额超出一万元时,在此基础上加收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 新颁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诉讼费用是如何分担的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责,离婚案件一般平分;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可协商负担诉讼费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3、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6、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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