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新福建省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或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4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的; (3)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名诈骗的; (4)利用网络、短信方式诈骗的; (5)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诈骗单位或个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治病所需而诈骗的; (2)诈骗亲属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