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经济条件来确定赔偿金额。比如比较受害人10-15年工资收入和犯罪嫌疑人目前财产+1年的收入,取较小者默认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可以拒收,法院暂时代为保管,超过一定期限可用于强奸受害者心理治疗、资助有关诉讼等公益活动。 这种设想比起赔偿一个相对固定的金额(比如5-8万)这种受害者之间形式上的公平,是否更加合理?甚至可以考虑进一步推广到其他刑事附加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