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黄场所收银员一般构成从犯,按照法定量刑标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卖淫和嫖娼场所的没有构成犯罪的处拘捕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卖淫店里当收银员也很有可能会被判刑,但卖淫嫖娼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组织卖淫嫖娼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章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