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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法律援助开始后什么情况下就会终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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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