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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能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释义
    地役权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地役权是不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的
    是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属于物权么
    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设立地役权是否有限制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1.必须在他人土地上。
    2.设立期限的限制,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抵押的限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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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2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