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判定环境污染罪 |
释义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二)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砷、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 (4)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 (六)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八)非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费用100万元以上; (九)违法所得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严重损害生态环境; (十一)导致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超过十二小时; (十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破坏; (十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十四)造成5000人以上疏散和转移的; (十五)30人以上中毒; (十六)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一般功能障碍; (十七)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功能障碍;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 (十七)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功能障碍;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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