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质证书在企业法人登记中的作用 |
释义 | 为了清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2年7月28日就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项目公司也需持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1993年11月1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是企业法人,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资质证书在企业开发经营中的作用 新规定按企业条件分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为最高等级。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可以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如果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原资质审批部门有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产开发公司属特殊性质企业,仅经工商登记获营业执照还不能经营。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及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批,获得房产开发资质证后,才能进行房产开发的经营活动。无此资格,房产开发项目的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等所有手续均无法办理,即公司无法进行房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先了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方可执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授予暂定开发资质: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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