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抗诉卷宗材料可以向当事人复印吗 |
释义 | 一、检察院抗诉卷宗材料可以向当事人复印吗 1、可以。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复印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2、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 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 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刑事案件到被害人可以复印卷宗吗 刑事诉讼法没有作规定被害人可以复印卷宗,刑事方面的法律没有做规定的,视为不允许。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节选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75~76页】——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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