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递放代收点丢失谁的责任 |
释义 | 快递公司或物管公司。 在快递寄送的过程中,发件人与快递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快递公司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 市民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寄送快递时应当要收件人本人签收,将快递准确完好地投递到收件人手中,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如果快递公司证明已将快递投递至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手中,则可免除违约责任。 针对代收人,如果市民没有委托物管代收的话,快递公司私自将快递交给物管,造成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来承担,市民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而如果市民已委托物管代收快递,那么快递公司将快递放在物管处让物管人员签收视为快递公司完成了自身义务,物管公司造成快递丢失的,应向市民赔偿。 常见的快递纠纷及法律支持: 1、寄快件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快递业务就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无论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未保价货物毁损一律按三倍赔偿吗? 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但是,该条的第3款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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