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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的内容
释义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三、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过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只有八大类73种,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多达100多种。另外,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大量的新罪名,对其中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因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处罚无依据,给公安机关有效地进行治安管理造成被动。同时,随着近年来公安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等已经单独制定法律,这些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大大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内容。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方式,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已远不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由于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200元罚款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惩戒作用。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合理的有效途径。近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旨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管辖、检查、扣押、鉴定、听证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这种过于简单的处罚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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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