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规则 |
释义 | (一)继受股东的异议权应受到限制 当第三方收购瑕疵股权且明知该情形的,则其当然应当负有资本补足连带责任;如果其不明知该情形下,则因其未履行对瑕疵股权收购前的尽职调查义务而存在明显过错的,其亦负有对公司资本的补足责任,但在承担资本补交责任后享有向原瑕疵股东追偿的权利。 也即,继受股东没有清产核资或明知其前手股东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情形而仍然收购的,则不得在收购股权后再对其前手股东的股东资格提出异议,也不能对其他继受股东的股东资格提出异议,但继受股东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可以追究其前手股东的民事责任。 (二)瑕疵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 如果未出资股东与履行了完整出资义务或合理对价的继受股东的权利等价的话,则直接对其他合法股东构成显失公平。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既是对充足出资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公司法人利益的一种保护。 梳理公司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未出资、未完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其继受股东等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包括: 1、表决权受到限制 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应当注意,上述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正为认缴制后依然适用。 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 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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