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理程序对涉及营运车辆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的除外),事故处理民警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涉及营运车辆发生造成人员除轻微伤以外的伤人、死亡等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