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检察院拘传时对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权,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拘传的权力不仅仅是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院也可以行使拘传的权力。同样,在检察院拘传时被拘传人也有法定的保护性权利。从法律规定来看,检察院的拘传与公安机关的拘传大体上一致,但也还是有一些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拘传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性规定,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时主要有以下4种不同: 1、拘传场所可以在工作所在地和居住地之间选择;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2、使用戒具有前提; 只有抗拒拘传的,才可以使用戒具。 3、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有规定; 不得少于12小时。 4、拘传时应该保证被拘传人的合法权利。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正当行使强制性权力,有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检察院阶段在拘传措施的使用上与公安机关使用拘传措施的不同仅仅是各自最高管理机关的不同,但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上应该没有不同。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在具体的办案措施上向检察机关看齐,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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