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法律依据:《刑法》【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