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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逃税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释义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逃避缴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处罚。对于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情况,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处罚。
    法律分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拓展延伸
    逃税罪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单位与个人的界定
    逃税罪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单位与个人的界定。在法律上,逃税行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实施,具体责任的归属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性质和行为方式。一般情况下,单位逃税行为指的是由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个人逃税行为则指的是由个人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然而,实际情况复杂,存在着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联和合作。在判断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意图、行为方式、权责关系等因素。因此,对于逃税罪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结语
    逃税罪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单位与个人的界定。在法律上,逃税行为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实施,具体责任的归属需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性质和行为方式。因此,在判断责任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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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