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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的疑虑与澄清:解释与说明
释义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划分并非绝对的,某些行为可能属于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例如,危险犯可能属于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同时,过失犯罪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对于某些过失犯罪可以设立危险构成。因此,结果犯和行为犯中可能存在危险犯。
    法律分析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和结果犯的理解存在差异,但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危险犯可能属于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主张形式的犯罪论的学者通常认为,行为犯是指成立犯罪时不需要考虑结果的犯罪;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以发生一定结果为必要。但同时,他们认为,某些行为犯罪会侵犯法律利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会破坏住宅的安宁),而其他行为犯罪可能会对法律利益造成侵害的风险(如伪证罪可能导致误判)。因此,结果犯和行为犯中可能存在危险犯;换句话说,危险犯既可能是结果犯,也可能是行为犯。
    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吗?
    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是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而是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因而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过失行为才由错误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具备犯罪的性质,因此,过失犯都是结果犯。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实害结果)的发生。
    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是适应实践的需要。诚然,如传统观点所说,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行为的严重实害后果上。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复杂化,人的过失行为会增多。如果非要等到损害结果发生,刑法才予以规制,则不利于保护法益。理论总是为实践服务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面对过失错误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量增加的事实,与其固守“过失犯是结果责任”这一传统的观点,不如适应现实。
    结语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但危险犯可能既属于行为犯,也属于结果犯。虽然人们对行为犯和结果犯的理解存在差异,但综合各种观点来看,危险犯可能属于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同时,过失犯罪并不都是结果犯,并不都要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该适应现实,对某些过失犯设立危险构成,以保护法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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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