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 一、双方达成合意的: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