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应事先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合伙期限为五年。若合作期限过短,会影响合伙人权益。因为,在合作期限结束前,合伙人不能单方面退出,若提前退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缩短合作期限可能会影响合伙企业在市场上的稳定性和发展,从而影响合伙人的投资回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应当事先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合伙期限为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协议法》第十条规定:“合作协议期限过期,缔约各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确定新的合作期限和其他内容。” 综上所述,若合作期限过短,会影响合伙人的权益。因此,在商务合作中,应该充分考虑合作期限,制定明确的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