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关于女性工伤认定的规定 |
释义 | 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企业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按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 如果孕妇确确实实是因为上班受到伤害了,那么,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劳动仲裁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发生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引起的流产,都要作为工伤处理,这也是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怀孕女工流产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一、孕妇不能加班的规定 孕妇不能加班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4、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二、孕妇在怀孕期间可以在公司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具体如下: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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