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整理手中所有货物接收凭证。在诉讼前,卖方首先整理手中所有货物接收凭证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可以明确买方所欠货款金额,还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过程中如收货地点、数额、品种等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有助于法官对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配合录音文件确认供货金额。卖方在整理手中货物接收凭证后,对于其中无法证实是由对方人员签字的货物接收凭证对应货款金额,应尽力通过录音文件、短信、邮件等方式固定对方的说法,确保能够要回已供货物货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