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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释义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一、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吗?
    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二、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一般情况下,公定力又被叫作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一般是指,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行政行为一经发出,不管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变更或撤销,公民和其他组织都不能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公开,也就是行政行为要具有公定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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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