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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长沙市医保局0731-82116166 一、针对对象: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参保人员。 这三类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二、前提条件: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沿用过去的方式,返回长沙按相关医保政策报销。 三、报销比例: 根据国家人社部及省相关规定,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政策和在长沙就医仍有所区别。省内异地结算时,按参保地政策结算。跨省异地结算时,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四、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1、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2、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4、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5、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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