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相关经济补偿 |
释义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当前《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劳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有异议的。在理论上,一些学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挂钩。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为用人单位作贡献,因此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经济补偿。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当解除劳动合同成本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终止成本时,用人单位纷纷采用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增加灵活度,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把原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变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给职工补偿,从而造成劳动者权益严重受到侵害。 首先,在劳动合同立法中重新设定合同期限制度。合同到期终止涉及固定期限合同。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并且以固定期限合同作为主要情形,而且对合同签订期限和次数没有限制,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短期化规避经济补偿金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但是并不意味着各国劳动者权益都受到损害,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劳动合同中,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例外情形。 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需要理论重构。事实上在立法中应该重新思考,在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合同是否需要给予劳动者一笔补偿费用。如果需要理论依据是什么。这种理论依据不是从法律规定本身引发,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去思考,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思考,从实现正义的角度思考。这项工作不仅法学家的努力,还需要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参与。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剥削劳动者,除了支付劳动者必要生活费用,其余全归其所有。新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利润实际是由资本、劳动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资本、劳动者应该共享利润。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分享利润(例如获得股权或者获得报酬包含应该获得相应企业利润),但是在实践中除了经理等稀缺资本可以获得股权激励外,普通劳动者很少获得,因此采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公平的。在该理论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无须区分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的。如果劳动者有过错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完全可以通过承担赔偿责任实现。当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水平也应该深入研究,它应该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金的水平紧密相连。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其他国家相比水平还是比较高。但是问题是这一规定恐怕难以获得用人单位的支持,用人单位作为经济人,有可能采用笔者前述降低工资的方式变相逃避自己的责任,使法律规定难以实现立法效果。因此除非能够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采取这一手段,否则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犹如我国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规定一样。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一种博弈状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在于工资集体协商。 再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要遵循公平原则,应该让用人单位在不同情形下付出成本不一样。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要支付赔偿金。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往往甚少承担赔偿金,只承担经济补偿金,许多用人单位在观念上就把经济补偿金等同于赔偿金。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应该大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如果我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中不确立用人单位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下违约金制度,那么在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该提高。 一、劳动合同业务管理是必备条款吗?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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