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招投标法》、《劳动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一款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