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商引资合同纠纷产生有如下原因:1.对投资者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是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纠纷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2.引资方不对投资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也是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3.此类合同的一方是地方政府部门或与政府有关的部门,拥有权力资源的优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平等对待合同的另一方,也不能站在平等的立场看待和处理纠纷是另一个原因。【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