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巨大 、 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每起不同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 罪的案情都是不一样的,有些人虽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能够在案发以后主动检举揭发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这些行为对辩护人的辩护方案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不是只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方法就都是一样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